各单位、各处室:
现将《沈阳建筑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建筑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6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使
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确保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
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
标准)及上级部门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全校公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用于公共服务的房屋及附属建筑
物,或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包括由国家投资或由学校自筹资
金所建以及接受外部捐赠所建的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
第三条 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分为六类:
(1)行政办公用房
(2)教学科研用房
(3)教室和实验室
(4)校直属研究机构用房
(5)公共服务用房
(6)产业、商业用房
第四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公用房总量统筹调控,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出房屋建设规划并报
请学校审批;党政办、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职责范围管辖
的公用房配置、调整及管理工作,基建处负责新建房屋建设工作并负责竣工后办理产权所需档案资
料的汇总、移交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用房产权办理、入帐及综合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的配置和使用应服从学校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实行“学校所有、统
一调配、分级负责”的房屋配置和使用机制。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分使用各类房屋要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
杜绝浪费。
第二章 行政办公用房配置
第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级党政群团部门使用的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仓库等
办公用房。其中,办公室用房根据教育部文件有关要求进行配置,具体标准为正处级为18M²/人,
副处级为12M²/人,其他人员为9M²/人。具体根据学校核定的处级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数进行核
算。
第八条 办公用房中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仓库等根据办公楼实际情况和学院(部)规模、
图书资料和档案数量、房屋实际面积情况按需按实专项核定,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的管理
原则。由党政办制订相关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配置、调整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学科研用房配置
第九条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教研室和教授工作室。
第十条 教研室面积配置根据各学院(部)副高级职称及以下教师人数及年授课时数等教学科研
实际工作量按标准配置。
第十一条 教授工作室功能为教授开展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学校按每名教授20 M²标准分
配给各学院(部),由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配。在教授工作室总面积达标,实际工
作室数量不足的情况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由人事处制订相关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配
置、调整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室和实验室配置
第十二条 教室和实验室,是指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的公用房,包括日常教学、实验和科
研等相关功能需求。
第十三条 本科生教室包括普通教室、专业教室和制图教室,本科生教学实验室包括公共基础
实验室、(院部)专业实验室和画室。其中,普通教室、制图室由教务处统一调配使用,其余用房指
标分配到学院(部)具体使用。
本科生教室和实验室,由教务处根据当量学生数、教学任务量、专业/学科及实验类别的性质
差异与实际需要,负责制订相关配置标准和实施细则,并负责配置、调整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研究生教室包括普通教室和语音教室,由研究生学院根据当量研究生学生数、不同学
科、专业情况及实际需要,负责制订相关配置标准和实施细则并负责配置、调整和管理工作。各学
院(部)要充分利用本单位资源为研究生特别是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培养创造条件,学校在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逐步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配置学习、科研专用教室。
第五章 校直属研究机构用房配置
第十五条 对于校直属研究机构用房,学校实行“限定标准,超额有偿”的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 校直属研究机构用房的标准面积包括基础面积、人员面积和补助面积。原则标准如
下:
基础面积: 50 M²
人员面积:正高级为18M²/人,副高级为12M²/人,其他人员为9M²/人
补助面积:目前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或重大专项的,补助50 M²;近三年研
究机构人均科研进款达到300万元的,补助50 M²。
第十七条 用房面积超过标准面积部分,须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缴费标准为:超出标准面积
10~50%的部分,20元/M²﹒月;超出标准面积50~100%的部分,50元/M²﹒月;超出标准面积
100%以上的部分,100元/M²﹒月。全年按照12个月收取。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研究的条件要求,购置大型设备或实验装置,另需增加实验用房的,由研
究机构提出申请,学校统筹安排。学校与外单位联合成立的研究机构,可适当补助面积。国家级省
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用房结合所在学院、研究机构用房情况补助面积。
第十九条 学校引进高端人才、团队配置科研用房的,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并根据发
展建设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主持国家科技主体计划项目或课题的副教授及以下职称人员在研期间,学校视情况
适当提供研究用房,项目或课题结束后学校收回用房。
第六章 其他服务类用房配置
第二十一条 其它服务类用房,是指各类公用教室、公共实验室、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
中心)、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图书馆、档案馆、师
生活动用房、食堂、会堂、报告厅、体育场馆、学生宿舍(公寓)、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
附属用房等。
第二十二条 该类用房学校参照国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结合实际所承担的服务任务核算总
量,整体配置房产资源,由发展规划处提出控制使用计划,资产管理处负责综合管理,各主管部门
及相关单位作为二级管理主体负责日常使用、调配与管理。
第七章 产业、商业用房配置
第二十三条 产业、商业用房,是指校办产业、后勤企业所用学校房产。该类用房实行“有偿
使用、协议管理”的管理模式,由学校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等单位经营管理,按投资经营
情况上交学校投资收益,水、电、暖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收取。
第八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或房屋使用人对管理范围内的公房使用情况,要指定具体负责人,按学校
要求实行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并以学期为单位,实事求是地向学校报送使用情况信息数据。对有意
瞒报或故意报送虚假信息的,学校将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相关工作失误者,
将有关情况作为单位或个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需增减用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或使用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有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
(二)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
(三)主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四)办理用房或退房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占用)公用房,不得将房屋出租或
变相出租、转租,对已经占用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擅自出租的要没收违规所得,收回违规所涉及
的房屋,并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关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各类用房的功能,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核定的房屋用途。确
需对房屋用途做出改变的,事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
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或使用人需对现有用房进行改建、维修、装修的,改建、维修、装修方
案须报经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国家相关规定申报批准后方可
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方案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追究单位领导及
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用房单位要加强能源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能源。
第三十条 不得利用公用房从事污染环境或违规使用动力电等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产、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各类活动。
第三十一条 禁止擅自围蔽走廊、门厅、通道等公共场所,违者将责令拆除,并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职、调动、离退休时,其用房必须同时办理移交手续,由所在单
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单位及特殊机构、特殊用房由学校单独审批和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面积”,指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图纸计算,单位: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建筑大学
2015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