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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3-02-20 17:03 资产管理处    (点击: )



沈阳建筑大学文件

   沈建资字〔2015〕161号    
关于印发《沈阳建筑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处室:
  现将《沈阳建筑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建筑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7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形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
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学校无形资产不受侵害,维护学校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
理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1、专利技术与专项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2、商标权和商誉,学校校名及简称,校徽等。
  3、著作权(版权)及其等同权利
  4、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
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5、设备使用权。
  6、土地使用权。
  7、特许(经营)权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8、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
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
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
资产的经济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学校无形资产管理政策和规划;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帐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
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
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主要分为非经营性管理和经营性管理两大类。学校无形资产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无形资产宏观管理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其管
理职责是:
  1、领导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学校无形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决
策;
  2、根据学校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无形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
策;
  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学校无形资产的各项工作。
  4、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5、负责学校各类无形资产数据登记、入账、汇总、上报工作;
  6、协同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和组织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7、管理学校土地所有权、设备使用权;
  第八条 学校计财处、科技处、党政办公室、基建处、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图书馆等,
为二级归口管理部门;
  各类无形资产的归口及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含简称、字体)校誉、校徽、学校所拥有的标志物和学校获得各
种荣誉的管理;
  科技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计划财务处:负责价值管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计价和会计账
务管理。
  基建处:负责对学校土地资源开发建设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购买的软件类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后勤集团:负责学校授权管理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性无形资产和各企业使用的无形资产的管
理。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学校已明确为经营性无形资产的具体经营和管理,保证经营性无形资产
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无形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
  1、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范围之内的有关实施管理办法。
  2、负责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登记和建帐(总账和明细账)。
  3、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4、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5、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6、核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7、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决策。
  第十条 全校各直属单位均作为使用单位履行三级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2、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备查账。
  3、提出对获得或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核销等处置申请。
  4、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是保障本单位所使用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的责任人。
  各单位对其自主建立的各类数据库、信息资源进行自主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界定和计价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2、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 
  2、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
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3、学校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1)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
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2)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
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4、学校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值。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
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无形资产使
用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报学校研究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
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没有通过审批的则返还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誉是学校无形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使用学校校名
校誉及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
取费,定期检查。凡未经上述程序批准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的,均属对学校无形资产权益的重大
损害;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
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对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及时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
地位。
  第二十条 对于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
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
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由各级归口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照公开、公正、合理、
有序的原则,制定相应管理规定,规范具体工作,杜绝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三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
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告。
  2、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评估是开展技术转让、对外合作和技术投资入股、学校科技产业技术投
入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技术的资产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无形资产为个人谋利,侵害学校的权益。凡以
营利为目的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要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账簿体系,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门分工管理范围内
容,设立总账、明细账,各使用单位设立使用登记账。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只进行统计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
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
清查。对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
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帐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1、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到不能
给学校带来利益的程度,则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予以注销。
  2、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3、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4、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帐
面价值予以注销。
  第三十五条 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管理
的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
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无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
明,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
策依据。

               第七章  无形资产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
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2、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开拓创新,运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
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2、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未履行职责,不维护投资者权益,造成
严重损失的。
  3、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4、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调离学校,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
设备器材等。调离学校的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有竞争性的开发、经营活
动。若学校科技人员的兼职活动与学校权益有利害关系,学校有权决定其暂不兼职。
  第四十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兼职活动,确需利用本单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
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
科技处审查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违纪予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
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
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除学校内部可以解决的以外,
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法律事务由人才与法律事务办公室具
体负责协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沈阳建筑大学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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