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 关于启用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的通知
· 关于资产盘活的公告
· 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期实验室安全...
· 调剂公告
· 关于迎接 2021 年高校实验室安全专...
沈阳建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19-03-21 15:22 资产管理处  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管理处   (点击: )


沈阳建筑大学文件

    沈建资字〔2018〕136号    
关于印发《沈阳建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处室:
  现将《沈阳建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建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报废、调拨及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工作,严格程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
好率和使用率,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省属高
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6号)的规定,对我校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资产管理处为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学校各国有资
产实际使用单位,对需进行处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申报。

               第一章  国有资产的报废
                            
  各单位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应严格把关,对于能维修使
用的,要及时予以维修。
  第一条 报废资产的条件:
  1.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元器件陈旧破损、严重磨损、丧失效能,不能正常运转
并无修理价值且不易改装使用的;
  2.仪器设备损坏严重,经技术鉴定,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或修复费用过大,修理费用超过原值50%以上的;
  3.缺少主要部件,无法再配,无法使用的;
  4.属于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指令性淘汰且不能继续使用,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性能
指标严重下降、落后或损坏等原因,无利用改造价值,需要更新,无法修复、恢复,性能低劣
且不能降级使用的;
  5.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的,或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
报废的;
  6.使用年限较长,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不符合环保要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
无法改造,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且不易修复的;
  7.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迁移而又不能迁移且无再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或
者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或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仪器
设备。
  8.因国家技术标准改变或经上级批准任务变更不宜作改制处理和调剂它用的,符合国
家、教育部有关报废规定条件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国有资产报废的程序及审批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必须帐物相符,在相关信息核实后,各单位要对拟报损、报废
的资产,逐台逐项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
必须提交鉴定报告。
  1.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保管单位组织鉴定,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2.单价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组成由分管领导,专业技术
人员参加的三人以上的鉴定小组,对拟报废设备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提交鉴定报告并填写
《沈阳建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由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
长审批。
  3.单价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交鉴定报告和《沈阳建筑大学大型精
密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后,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及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鉴定后,报校长办
公会审批。单价500万元以上的,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请省教育厅审批。
  特殊仪器设备(如污染严重或带有放射性)的报废处理,还必须向国家指定部门申报。
  4.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学校主管校长审批;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报请学校校长审批;批量价值
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学校校
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请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牵头处理。各单位需将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
上交到资产管理处指定地点,由资产管理处人员验收后出具证明。
  1.回收残体。已获批准的报损、报废废旧仪器设备(含其它废旧物资)由使用单位移交
资产管理处回收。回收时应当做到帐物相符。
  2.本着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原则,对收回但仍有利用价值
的报废仪器设备,应首先对有使用需求的单位无偿调拨使用。
  3.设备的捐赠。对于一些校内教学、科研工作无法使用,但是可以满足学校对口单位使
用的设备可以进行捐赠处理。校内负责捐赠部门提出书面捐赠申请并报该部门主管校长签字,
经资产管理处主管校长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捐赠手续,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国有资
产转让审批表》,接受单位收到捐赠设备后,需在《沈阳建筑大学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上签
字,并返回学校资产管理处一份。
  4.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处理,由资产管理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集
中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5.因体积过大、过重导致搬运成本过高,或在搬运过程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设备可以进
行现场处置。对实验室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报废仪器设备做紧急性处理。
  6.特种行业设备的处置。特种属于国家环保、涉密、特种行业部门管控设备,如汽车、
锅炉、压力容器、具有放射性等设备,处置按照国家或省市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报废资产的残值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入帐。
  第五条 报废资产的帐务处理,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统一向
上级管理申报,由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销帐处理。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调拨
                             
  为充分发挥资产的性能,充分合理配置使用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
国有资产进行调拨。特别是闲置仪器设备,各单位要主动上报,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处开展调拨
工作。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作闲置仪器设备。
  1.因教学、科研、生产、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2.性能指标下降,不能满足本单位科研教学最低要求的仪器设备。
  3.技术落后,已被淘汰,但性能尚好,可降级使用,设备更新退役下来的仪器设备。
  4.尚未达到报废程度,但确已闲置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校内调拨原则上进行无偿调拨。对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为以下来源的,可调入调
出者之间协商,进行有偿调拨。
  1.调出单位自筹经费购入的仪器设备;
  2.调出者自有科研经费购入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调拨审批程序
  1.闲置仪器设备的调拨,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同
意、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2.资产管理处汇总闲置设备,并定期向全校发布闲置设备信息。
  3.需求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调拨申请,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单》,上报
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尤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转帐手续。
  4.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
在10万元上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
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调拨,由校长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
仪器设备调拨,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5.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教科用品,如移作它用,原申请免税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报原免税
海关核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应严格履行各级审批程序,各级负责人对本职权范围内国
有资产审批负责。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公开公正,接受群众和各级部门监督审查,出现
违纪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沈阳建筑大学
                                   2018年7月17日


关闭窗口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25号    邮编:110168    邮箱:zcc@sjzu.edu.cn    电话:2469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