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适应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指高精度、高价值的设备及稀缺的教学和科研用仪器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一)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被教育部或学校明确界定为稀缺的仪器设备,国家科技部规定的23种仪器设备。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甲级(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其它的贵重仪器设备为乙级。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推行专管共用和资源共享。严禁个别单位或个人独占学校的公用设备资源。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全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运行、调拨、评估、报废等必须实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型设备管理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校内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布局、管理、使用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规划,并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二章 论证与购置
第八条 论证:校内各单位采购贵重仪器设备要本着避免重复购置,有利于促进教学和科研工作多出成果、早出成果,仪器设备预期使用率能够达到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的原则。购置单位在上报《学科建设经费投入立项审批表》前,应按要求对立项中拟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完成《沈阳建筑大学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九条 选型:资产管理处收到各购置单位获批的《学科建设经费投入立项审批表》和《沈阳建筑大学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分级进行贵重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乙级贵重仪器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完成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参加;甲级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意向主管部门组织购置单位、相关部门及技术专家完成选型论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学校预算和学科建设的要求,由使用意向主管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十条 购置申请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型号、规格、配置,确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申购单位应重新组织论证,提出更改报告,其审批程序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按《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自制贵重仪器设备,发展自己的技术力量,替代进口,但必须持慎重态度,研制前除了要与购置新仪器设备同样论证外,还必须对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写出研制调研报告及设计任务书。自制仪器设备的申请和实施程序按《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装调试验收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前,由申购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简称验收小组) ,小组应在到货前一个月成立,组长由申购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是保证大型设备正常使用的关键,到货前验收小组必须做好准备工作。资产管理处在整个验收工作过程中负责协调与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4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分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两个阶段。
实物验收,申购单位应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七日内,组织验收小组成员依据购货合同对仪器设备进行常规检查。
技术验收,实物验收确认无误后,申购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在到货30日内组织进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功能及技术指标验收工作。
申购单位要从仪器设备到达指定地点起90天内完成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档案材料收集和设备登记建账工作。对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并造成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详细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经验收合格、确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前和基本档案两项材料完整后,由经办人持《沈阳建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办理入账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之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属于国家科委统管的,应参加本市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协作网,有条件的应努力开展校际和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咨询、测试等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定岗聘任。
第二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都要有安全使用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其他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获得由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单位发给的“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使用该仪器设备,并在使用时服从专管人员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可共用的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可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应本着内外有别、优先保证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原则。贵重仪器设备承担学校计划内教学任务时应免收费用,承担校内科研任务应按照适当补偿仪器设备运行水、电消耗、材料消耗和场地消耗的原则收费。对外服务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拟定,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并经校大型设备管理咨询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全校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设备专管人员要对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负责,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因工作失职造成贵重仪器设备损坏者,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考核制度。每年年终,校内各单位按照学校的要求填报《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同时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分解使用或者出借。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及研制新产品须拆改和分解,或者须出借时,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同意后上报主管校长,待批准后方可拆解或者出借。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档案是从现场验收之时起开始建立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等信息严格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数据采集填录制度。
开箱后登记的所有资料,因设备安装调试需要使用时,应由申购单位负责人出面填写暂时借用申请的书面材料,做好登记,调试结束后,登记资料全部上缴资产管理处,同时撤回借用申请。
第二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投入使用后,设备使用单位需将技术资料、说明书、主要图纸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原件(第二十七条中的5-8项)送到资产管理处,资产处将其送交学校档案馆办理存档手续,设备使用单位如果需要相关资料可以向档案馆借用或留存资料的复印件。资料原件(第二十七条中的1-4项)在资产管理处留档5年。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第二十七条中的9-14项),对其实行全过程档案跟踪管理。档案材料按年度全部留存在贵重仪器设备的所在单位并管理。
一套完整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档案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学科建设经费投入立项审批表》;
2、《沈阳建筑大学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招标及中标文件、商务合同、会谈纪要、记录等;
4、仪器设备进口的有关技术文件、商务文件;
5、装箱单及开箱记录等;
6、安装、调试记录、移交文件、保修单、验收报告、进口设备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供货商提供);
7、索赔、索补、退货、换货等相关材料;
8、仪器设备说明书及重要的随机文件材料;
9、仪器设备每年的使用记录、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
10、《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11、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
12、技术改造和设备功能开发过程的重要技术文件;
13、仪器设备报废或者调剂申请,仪器设备报废或者调剂的批复材料等。
14、各年度使用情况等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所在单位应当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有义务向资产管理处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仪器设备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已经归档的资料不得外借,严格执行登记复印的管理制度,以免造成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的遗失。
第二十九条 在确认贵重仪器设备档案材料完整后,资产管理处才给予办理仪器设备建账的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维修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9号文件)运行维修费不低于购置费6%的规定及《沈阳建筑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中,对外服务收益的6%划归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专项,设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运行维修基金”。该项费用仅解决为教学服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用,并根据该设备的教学任务和使用机时数核拨。该项费同时也用于购置零配件、维护保养、技术培训、升级改造及支付与厂(外)商联合进行的维修服务等。
主要任务来源为科研和对外服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原则上由各院(所)自筹资金解决。
第三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检修费用一般从使用单位的自筹经费以及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中支出。
第三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并提出维修申请报告。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资助和单位自筹相结合。资产管理处在落实维修经费后,由资产管理处监督、设备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具体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维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维修单位、资产管理处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后,由使用单位写出完整的验收报告交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七章 调拨和报废
第三十三条 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优化配置,各使用单位每学期应对本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作一次检查,把本单位闲置不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拨。
第三十四条 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费用过高而不能修复、失去使用价值或因国家出台新标准而属淘汰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可申请成套报废,或根据各部件的质量情况申请部分报废。
第三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的鉴定和审批
(一)报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经过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的鉴定,重大的项目必须由校内外专家参与鉴定,并写出鉴定报告,提出意见。
(二)报废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首先由使用单位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并附上技术鉴定报告,历年使用情况等总结报告。
(三)使用单位主管设备资产领导初审后将上述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上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然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报废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资产管理处将报废审批件分送财务等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并办理销账手续,同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报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包括精神和物资奖励,职务评聘、折算教学工作量等方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管理处
2013年7月10日